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奖励政策(2008年度)

6、凡当年新增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且符合增资后注册资本投资强度达35万美元/亩以上、当年每亩工业销售产值达800万元以上条件的,按当年实际到位的6‰给予企业奖励。
(五)企业节能减排奖
7、对当年认定的绿色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除外),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3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8、对2007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含)的企业、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9、企业对现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并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实现污染物减排,按照该环保项目当年实际投资总额的10-3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企业上市奖
10、对当年实现上市并把总部设在开发区,或实现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开发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奖励。上述企业所募集的资金当年在开发区投资且投资总额占总募集资金50%以上的,除享受工业投入奖以外,再给予企业 100万元奖励。
(七)安全生产奖
11、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以上(含)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者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按照不重复原则奖励)。
(八)企业品牌与标准建设奖
1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杭州市名牌产品或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每项产品或商标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3、对企业当年被新认定的国家免检产品,每项产品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奖励。
14、对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并成为标准起草单位之一的企业,标准当年发布的,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附则
15、凡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2007年同期水平,其中2008年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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