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奖励政策(2008年度)

16、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17、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18、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承担50%。
19、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律追回奖金。
20、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1、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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