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2008年度)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6、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资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
对企业取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企业取得的国外(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
(四)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
7、凡新被列为市级以上(含)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 “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对新列入或新引进的年度国家软件百强企业、国家独立开发软件30强等国家级优势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加强营造科技文化氛围
8、开发区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名额10个,对获奖企业授牌鼓励;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名额10个,给予获奖个人3万元的奖励。
9、设立5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当年区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对初创型科技企业投资担保的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定。
三、附则
1、同一产品、技术、项目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或资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
2、享受本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2007年同期水平,其中2008年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
3、本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于2009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财政扶持政策提出申请,填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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