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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政策(2008年度) |
9、凡当年新设立的大型百货商场、专业卖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按照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10、凡当年新评定为五星级的宾馆饭店,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凡当年被评为全国“绿色市场”称号的市场,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被评为杭州市“绿色市场”称号的市场,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市场,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30万元、80万元。当年被评为开发区优秀市场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具体评定办法见相关文件。)
12、凡当年新设立的家政服务、品牌连锁企业,合法租用营业用房面积分别在100平方米以上和600平方米以上的,按年实际支付租金给予10%的一次性补贴。租金补贴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批准之日起按年度计算,当年租金补贴月份不到12个月的,余下月数第二年按实际月份予以补贴。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凡企业总部设在开发区,当年新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万元。
14、凡当年被市政府授予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业企业称号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15、凡列入省、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区财政除根据省市财政资助标准,给予企业相应的财政配套资助外,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6、对开发区工业企业中从事现代服务业的,按本政策相关条款予以资助和奖励。
三、附则
1、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2、总部企业的认定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8号)文件有关内容执行。
3、本奖励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并按从优原则予以奖励。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财政扶持政策提出申请,填写《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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