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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政策(2008年度) |
(3)上年度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5)有关获奖的文件及证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7)申请营业用房租金补贴,需要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支付租金的依据等资料,同时需比照相同区域同类用房的租金标准。
4、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认定。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由街道进行初审,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承担50%。
5、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律追回奖金。
6、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原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从优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7、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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